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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立政黨 徐志明律師告訴您   徐偉珍 1940

 

引言:

國會政黨聯盟成立於2018年的1018日,由多數黨員共推悟覺妙天為首任黨主席,在主席的帶領之下,一直努力各項福國利民的政策研擬,希望透過國位與人民的力量徹底改變台灣的政治現況、再造台灣的經濟榮景,讓所有百姓的收入大幅的提升、讓國家的發展大步向前。

 

內文:

國會政黨聯盟的政策與主張就是要利用國會專業運作的力量,重新打造台灣更先進的政治環境,國會黨一直以「要給人民更好的日子」為最重要的政策目標與政治訴求,究竟成立政黨需要哪些條件?本期《獨家報導》特別邀請到徐志明律師來為我們解答。

 

張淯社長:

請問律師,2018年的1018日成立、要給人民過好日子的國會政黨聯盟為目前我國的第三大黨請問什麼是政黨呢?其組織與運作是否有規定?

 

徐志明律師:

為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確保政黨之組織及運作符合民主原則,以健全政黨政治,特制定《政黨法》,依據《政黨法》所述,政黨是指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以共同政治理念,維護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之團體,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政黨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為其組織區域,得設立分支機構而該政黨的主事務所,應設於前項組織區域內,政黨之組織及運作,應符合民主原則,政黨使用公共場地、大眾傳播媒體及其他公共給付,應受公平之對待,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張淯社長:

請問律師,成立政黨是否需要什麼條件?是否有其人數或其他限制呢?

 

徐志明律師:

依據《政黨法》7條說明得很清楚設立政黨,應由申請人於政黨成立大會後30日內,檢具申請書、章程、100人以上黨員簽名或蓋章之名冊、負責人名冊、成立大會及負責人選任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經完成備案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圖記及證書。

 

政黨成立大會應有50人以上之黨員參加;並應於15日前通知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政黨負責人以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20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無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限: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79條、第80條、第84條第12項、第85條第1項第1款及其未遂犯、第86條第1項、第87條第1項第1款、第88條第1項之意圖漁利,包攬第84條第1項、第2項、第86條第1項或第87條第1項第1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第89條第1項、第6項、第7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3條、第94條、第97條第1項、第2項、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其未遂犯、第99條第1項、第100條第1項、第101167項、第102    條第1項第1款、第103條之意圖漁利,包攬第97條第12項、第99條第1項、第100條第12項或第102條第1項第1款事務者及其未遂犯、刑法第142條及第144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五、犯前4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者,不在此限。

六、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

七、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十年。

八、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九、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十、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政黨申請備案時,其負責人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備案後發生者,政黨應於15日內函報主管機關,並於3個月內重行選任負責人,未函報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重行選任負責人。

 

 

張淯社長:

請問律師,今年柯文哲籌組台灣民眾黨,受到蔣渭水家屬的反對,請問政黨之名稱是否有其規定呢?

 

徐志明律師:

依據《政黨法》8條政黨之名稱或簡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與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相同或類似者。

二、於已設立之政黨名稱或簡稱附加文字者。

三、足以使人誤認為政府機關或營利事業機構者。

四、有歧視性或仇恨性者。

政黨之名稱或簡稱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備案。

 

張淯社長:

請問律師,完成備案之政黨要如何設立登記?

 

徐志明律師:

依據《政黨法》9依第7條規定完成備案之政黨,應依法向主事務所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辦理法人設立登記,並於完成法人登記後30日內,將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張淯社長:

請問律師,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其政黨章程或負責人可以變更嗎?

 

徐志明律師:

依據《政黨法》10條,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時,應於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備案。

政黨申請負責人異動備案時,有第七條第三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備案。

已完成法人登記之政黨,其政黨章程變更或負責人異動,經主管機關備案後,應向法院聲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三十日內,將變更後之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送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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