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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搞懂法律-藝術家對抗惡經紀人 林柏男律師妙招提醒您 徐偉珍  3283

本文刊登於 獨家報導- 星期日, 八月 18,中華民國108年


文章100%我寫的
但是雜誌社用別人的名字刊登

 

引言:

台灣知名聾啞雕塑藝術家林良材其展品於撤展前一天由前經紀人在未個知的情況下,以策展為由「暫時保管」其作品,並拒絕返還。林良材見溝通未果,單方面解除經紀約,卻被經紀人求償7000萬賠償費。究竟藝術家在遇到惡質經紀人,該如何自保?

 

內文:

台灣知名聾啞雕塑藝術家林良材擁有比利時皇家專業畫家頭銜,作品曾獲各國美術館典藏,名聲享譽國際。林良材於今(108) 526日至626日由BELLAVITA(寶麗廣場)與中華國際藝術設計發展協會共同主辦「看見聲音_林良材70週年回顧展」時,展出37件雕塑品和7件油畫作品,於撤展前一天,遭其經紀人全數搬空。

 

經紀人表示,目前正在策劃其他展覽,因此才「暫時保管」。由於經紀人「暫時保管」藝術家林良材的作品長達91天,並且避不見面亦拒絕返還,藝術家林良材只好單方面終止經紀合約。經紀人認為自己權利受損,反而以辦展索費不眥為由,與林良材要價7000萬的賠償費。

 

吳思瑤認為藝術家畢生心血被洗劫一空,文化部應該有所作為。文化部對此表示即刻介入,並將藝術家林良材作品遺失之訊息,發函給各藝廊、拍賣市場、藝文場館,請求協尋,也提醒該批作品已進入訴訟程序,涉買賣行為時應注意該作品權利義務是否完整。 吳思瑤和黃國書並要求文化部應啟動輔導(藝術家)及管理(藝術經紀)雙軌機制,協助藝術家簽訂公平合理之經紀合約,並提供後端紛爭解決管道,針對健全藝術經紀制度有更積極的作為。

 

張淯 社長:

藝術家跟經紀人簽約,在經紀人未告知的情況下,或是藝術家的作品還在展覽期間,經紀人直接幫忙撤展時,在這樣的狀況下展覽單位跟藝術家都造成財產跟名譽上的損失,請問像是這種狀況我們可以怎麼處理?

 

林柏男律師:

這可以分兩個面向來討論:

一、就展覽單位而言,假如展覽單位原本應該展三天變兩天,展場單位本身的損失可以跟經紀人求償。二、就藝術家而言,藝術家減少的收入,比如說是門票或者相關授權等等,也可以跟經紀人求償。但在這裡有個難處,就是藝術家比較難證明多在一天展覽的情況下,自己能夠多賣幾件作品,這當然有些難度,也會引發糾紛。所以我通常會建議在合約裡面要簽「懲罰性違約金」,那藝術家就不需要證明自己到底可不可以賣出去,只要展期少一天,經紀人就要賠償藝術家多少錢,這樣子在訴訟的舉證過程上會比較方便。

 

張淯 社長:

如果說像林良材的經紀人這樣臨時撤展的話,我們在法源上面,除了靠所簽訂的合約之外,藝術家與展場有沒有可能額外去尋求法律途徑求償?

 

林柏男律師:

日後可以對經紀人提告。但如果展場已經撤展了,也只能事後求償。但我會建議,為了避免這種情況,藝術家跟策展單位需要一個比較好的聯繫與溝通,策展單位如果覺得現場「怪怪的」,經紀人「怪怪的」,馬上聯絡藝術家,確認經紀人的行為並沒有經過藝術家的授權,在第一時間於現場做阻止的話,比較能從源頭去解決問題,那這可能就不是一個法律問題,是一個橫向聯繫、溝通的問題。

 

張淯 社長:

經紀人是否可以因為佈局下一次策展需要,以「暫時保管」的名義,拒絕返還藝術家作品?這樣的行為是否合法。

 

林柏男律師:

這要看經紀人與藝術家之間怎麼約定,是否彼此有共同處理問題的默契。例如在藝術家這一次的作品展覽與下一次的作品展覽中間,藝術品放在經紀人那裡,如果彼此事先談妥,那當然就沒有問題,經紀人可以幫忙暫時保管藝術品。但是在藝術家並未允諾在進行下一個策展的展覽前由經紀人「暫時保管」藝術品的協定時,雙方等於並未達成合作上的默契,此時藝術品的所有者歸藝術家本人所有,經紀人並沒有「暫時保管」藝術品的權利。

就經紀人而言,經紀人可能會覺得說自己代為保管比較方便,但是不要忘記這些藝術品的所有權人為藝術家,既然所有權人要求返還其藝術品,經紀人必須返還其所有物,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返還。

 

張淯 社長:

經紀人是否可以有私人的理由拒絕與藝術家溝通?

 

林柏男律師:

這當然不行。經紀人若有拒絕與藝術家溝通的行為將賦予藝術家可以終止經紀約的權利。因為經紀約的產生是來自於雙方的信賴關係,就像藝人跟經紀公司一樣,藝人該怎麼發展、或是藝術家的產品要怎麼操作、怎麼定位,這些都講究信賴關係以朝著同一個目標前進並且共同努力。當經紀人連溝通都不願意溝通時,日後可能會被法院認為說藝術家與經紀人之間的信賴關係,其實已經破滅,法院就認為說這樣的經紀合約是可以被終止的。

 

張淯 社長:

雕塑藝術家林良材之經紀人,拒絕返還其作品,林良材只能終止經紀合約,未料經紀人認為其權利受損,進而向林良材求取7000萬的賠償費。請問在藝術家若不滿意自己的藝術經紀人,是否可以單方面解約?有其法律效益與責任嗎?經紀人向藝術家索求解約的賠償費,是合法的嗎?

 

林柏男律師:

這分成兩個層次,第一個就是說,到底合約終止合法與否。若合約終止是合法的,就沒有賠償問題。若是違法終止合約,那就一定會有賠償問題。接著就是說,藝術家要怎麼說服法院,自己終止合約是屬於合法行為?比如說「信賴關係」破滅、或者說經紀人有做出損害藝術家權益的問題、或者是經紀人有違約的行為,經過藝術家通知也不改善的情況之下,所以在萬不得以之下只能進行解約。當然外人很難去認定事實,而經紀合約終止大致分為三大方向:「信賴關係」破滅、違約與權利侵害。那如果法院認為說藝術家的終止是合法的,在合法終止合約的狀況下,藝術家當然就沒有賠償的問題。

 

張淯 社長:

那如果經紀人說沒有任何證據可以顯示自己跟藝術家之間有「溝通不良」的問題,藝術家要怎麼保護自己?

 

林柏男律師:

溝通的過程藝術家也可以錄音,通常是建議大家好好保存證據。還好大家現在都用通訊軟體,通訊軟體對話過程都有記錄,雖然有一些可以收回,但是可以截圖保存下來,或者說可以備份出來。提醒大家檔案如果備份出來的話,它是一個可編輯的word檔,所以在訴訟中,對方可能會有所爭執,認為檔案是可以編輯的,證據不充分。所以給大家的建議是,在備份檔案的同時,先找一個公證人在旁邊。當檔案備份出來時,由公證人來見證說,備份出來的檔案是沒有經過修改的,就是百分之百原汁原味從你手機中傳輸出來,備份出來的文字與手機上的內容是一致的,再由公證人在文件上做確認與蓋章,這份文件日後就可以作為訴訟中的使用,用來說服法院雙方已經無法溝通,達到「信賴關係破滅」的程度。

 

張淯 社長:請問當經紀人認為辦展覽花費過多時,他是否有權利私自扣留藝術家作品並且與藝術家索求其展覽費用,不然就不予歸還作品? 或者當經紀人認為辦展覽花費過多時,他是否可以合法佔有藝術家的藝術品,以彌補自己在辦展覽時過多的花費?

 

林柏男律師:

當然不行。經紀人跟藝術家的報酬如果約定好了,經紀人就不得隨意以任何理由片面變更,也不能因為任何理由就扣留藝術家的作品,因為這樣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去扣留藝術家的作品,這是必須返還的。另一方面經紀人跟展場約定展覽前間之場地費用與其它規定應付的金額為固定,不可片面加價。如果經紀人有很強的溝通能力,說服展場調整價格,這當然是可以的。法律基本上在當事人都同意的狀況下,法律不會去介入。

 

張淯 社長:

藝術家通常都在專心於藝術創作的部分,他如果要簽一個公平合理的經紀約,才能在發生問題時求得自保?

 

林柏男律師:

如果要簽一個對自己好的經紀合約,當然找專業律師幫忙把關會比較好,如果你有一個好的合約,在日後發生糾紛的話,會取得一個比較優勢的地位,會比較好處理問題。

那可能有些藝術家可能生活比較拮据,如果請不起律師的話,他可以試著去各縣市政府的免費法律諮詢。不過我覺得釜底抽薪的根本之道是如果政府想要扶植文創事業,那麼政府可以考慮做一些公版的合約,像我們都聽過「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對藝術家會有一個基本的保障。當然如果藝術家想要獲得更大的保障他是可以考慮請律師,那至少政府可以把一些遊戲規則講清楚,讓藝術家在文化創作上比較有保障,至少會有一個基本保障。

如果日後真的需要進入訴訟,藝術家如果真的沒有錢,也可以去申請法律扶助基金會,他們會幫忙出律師費。當然法律扶助基金會會希望申請人在財產是在一定的扶助標準以下,比如說他每個月所得,每人每月所得是多少平均以下、財產存款是在多少錢以下,因為畢竟這是政府以預算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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